天津信凯律师事务所

主页 > 法律问答 > 刑事法律 > > 正文

刑事法律

律师推荐

  • 孙俊平

    信凯合伙人

    执业证号:11101201411349735

    擅长领域:各类民商事诉讼、非诉讼案件;适合代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家庭财产中涉及上市公司、有限、股份公司股权分割、虚假债务、资产担保、重大资产转移处理等案件

    了解详情 在线咨询
  • 翟亚鲁

    信凯合伙人

    执业证号:11101201411349735

    擅长领域: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侵权赔偿纠纷、析产继承纠纷、劳动争议等纠纷

    了解详情 在线咨询

如何执行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日期:2021-08-20 浏览次数:87

>>

核心内容:在刑罚中,管制与及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是需要如何进行把握的呢主要的一些规定是如何进行执行的呢哪些法规给与了要求,下文详细分析,天津信凯律师事务所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对于轻微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公安机关管束和公众监督下限制其一定自由的一种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具体来说,就是县或县级市的公安局以及大中城市所辖区、县的公安分局。在司法实践中,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指派所属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是公安特派员以及有关单位的保卫组织,依靠治安保卫委员会执行。

执行机关应当向管制犯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管制的起始日期,同时宣布管制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遵守刑法的规定。根据刑法第34条,这些规定包括: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管制刑期届满,执行机关应当向本人及有关单位和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同时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

管制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还应当同时宣布恢复行使政治权利。

对于在管制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或者发现犯罪人有漏罪未判的,执行机关应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剥夺权利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时期或终生公民权利的一种刑罚。剥夺的权利范围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担任军职的权利;享有各种荣誉称号的权利及其他权利。

剥夺权利刑的执行程序是:判决生效后,由法院将判决书副本发给罪犯居住地的警察机关或有监督权的其他机关,由他们负责监督执行。

其刑期起算有两种情况:作为主刑时,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作为附加刑时,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天津信凯律师事务所法律门户第一站,免费为当事人和律师搭建在线沟通平台。是咱老百姓找律师法律咨询、打官司的最佳选择。您可以通过天津信凯律师事务所免费找本地律师委托案件、咨询法律难题、查阅法律法规及日常法律常识等。天津信凯律师事务所汇集全国知名律师专职律师在线援助,有法律问题就上天津信凯律师事务所咨询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