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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离婚律师-著作权侵权的诉讼主体

日期:2021-04-24 浏览次数: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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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权利人不仅自己可以行使,也可以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授权他人行使。当著作权受到侵害时,著作权人作为实体权利人依法可以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财产权,但著作权的被许可人或利害关系人则需具备一定条件,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那么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小编来告诉你著作权侵权的诉讼主体是什么。

著作权侵权的诉讼主体

一般而言,非专有被许可人所取得的使用权具有受限的排他性,并不能对抗造成其损害的第三人,故非专有被许可人并不享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但司法实务中,当许可合同事后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对诉权行使作出特别约定或明确授权时,法院一般也认可普通被许可人(非专有使用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认为这是对诉权的特别约定或授权。

这主要是从解决纠纷的必要性与实效性角度考虑,并从实质判断上认定侵权之诉的原告资格问题。正因为如此,同一权利不同主体都可主张权利而成为原告的现象已十分普遍,甚至出现个别权利人通过所谓合同约定,将几首音乐作品的诉讼权利授予律师事务所,并明确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提起诉讼,出现律师事务所直接成为商业维权案件原告的极端案件。

这种现象显然是曲解了法律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权和诉权的性质。

多个主体获得不同词曲作者授权后,再行合并转授权第三方集中管理和使用视听作品,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是否允许?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只有厘清这些问题,才可从法理和实务中寻找到答案。当然也会因不同情况的问题决定。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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