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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的适用方式(原创)

日期:2021-04-17 浏览次数: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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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选处罚金。即刑法将罚金与数种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并列规定于某种犯罪的法定刑中,法院可视具体情况决定选择适用某种主刑或者包括罚金在内的某种附加刑。如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一般情况下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就是如此。这种情况的特点是:罚金与其他刑种属于并列关系,适用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因此,如果选择适用罚金,就只能单独判处罚金,而不能判处主刑,而将罚金作为附加刑。2?单处罚金,即只能判处罚金。按照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对所有单位犯罪中单位的处罚都是如此。

2、并处罚金。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规定“并处”罚金,如刑法第202条规定,犯抗税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即为适例。

该种情况下,只要判处主刑,就必须附加罚金,且不能单独适用罚金;二是规定“可以并处”罚金,此种情况是否附加适用罚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

3、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刑法第216条规定,犯假冒专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就属于此种情况。这里既可以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罚金,也可以单独用罚金,但不能单独适用主刑。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1)偶犯或者初犯;(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7)其他依法可以单处罚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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