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天津刑事律师-罚金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日期:2021-04-22 浏览次数:75>>
罚金是一种附加刑,在判处罪犯主刑的同时,可以附加适用罚金。如果当事人不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缴纳。当事人缴纳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罚金。那么,罚金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呢?今天,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
要想适用罚金刑,需要满足刑法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适用罚金的,才能适用,并且需要由人民法院判决适用。
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对单处罚金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得知,罚金刑是一种附加刑,并不像有期徒刑那样是主刑,所以在适用方面自然没有有期徒刑那样常见。同时,罚金刑也是可以单独使用的,当然这得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才能决定是否单独使用。
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要想适用罚金刑,需要满足刑法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适用罚金的,才能适用,并且需要由人民法院判决适用。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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