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天津刑事律师-请律师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日期:2021-05-13 浏览次数:163>>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发生了案件需要请律师,律师会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法帮助自己,让自己尽快解决麻烦。那么,请律师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接下来由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聘请律师要准备哪些材料?
1、证明你身份的主体身份材料。
如果是个人的,应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应携带工商登记材料及单位盖章的授权证书等来确定。
2、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
比如说离婚纠纷应当提供: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应有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有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证明,起诉不要求分割财产的不必提交;
(7)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提交户口簿复印件或出生证,如起诉不要求判决子女扶养问题的不必提交;
(8)其他证据。
比如说民间借贷纠纷应当提供: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比如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当提供:
(1)公安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文书,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的协议书;
(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包括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包括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住宿费单据、车船票等;
(4)事故中受害人致死的,应提供死亡证明书及火化证明;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出生日期等情况证明;
3、携带足够的律师费用或银行卡
如果当场与律师达成委托协议,应及时支付律师费。
二、要花多少钱?
具体收费根据案件的性质,收费不同,具体应参照你当地司法和物价部门公告的收费办法。
三、要是开发商收到法院传票后要求和解,还会产生这些请律师的费用吗?
关于律师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数额,具体由你与拟聘请的律师协商。委托合同毕竟代表双方合意的法律文件。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结算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的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从已收取的费用中扣除相应的部分后,余额退还委托人。
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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