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暴力抗拒执行怎么处罚
日期:2021-09-25 浏览次数:58>>
山东寿光执行法官在曹县履行执行职责时遭到暴力抗法事件,引起了网络热议和关注。暴力抗法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妨害公务罪,同时暴力抗法本身亦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百律小编梳理了执行中暴力抗法的法律、案例及观点,带读者聚焦暴力抗拒执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定性的问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相关案例
1.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拘留的,构成妨害公务罪——钟某民等人妨害公务罪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进行执行的因执行内容不同定性亦不相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行人员执行司法拘留的,属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伤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2.对生效法律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以各种理由或暴力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成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宋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例要旨: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以各种理由或暴力抗拒执行,导致村民多次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成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院强制执行后又以暴力手段反执行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朱洪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在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后,又以反执行的手段将强制执行的内容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并毁损了部分财物,此种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而非妨害公务罪。
专家观点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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