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信凯律师事务所

主页 > 法律问答 > 刑事法律 > > 正文

刑事法律

律师推荐

  • 孙俊平

    信凯合伙人

    执业证号:11101201411349735

    擅长领域:各类民商事诉讼、非诉讼案件;适合代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家庭财产中涉及上市公司、有限、股份公司股权分割、虚假债务、资产担保、重大资产转移处理等案件

    了解详情 在线咨询
  • 翟亚鲁

    信凯合伙人

    执业证号:11101201411349735

    擅长领域: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侵权赔偿纠纷、析产继承纠纷、劳动争议等纠纷

    了解详情 在线咨询

管制期间有什么限制

日期:2021-09-28 浏览次数:127

>>

在管制期间的人肯定不能像我们正常人一样自由,一定会受到各方面的限制的,具体应该遵循哪些规定?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今天天津信凯律师事务所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执行方式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由于《社区矫正法》正在制定中,无法确定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从实践来看,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主要是司法局。管制的执行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机关执行对于管制人员的社区矫正办法,有赖于《社区矫正法》的出台及规定。公安机关执行管制,是指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公安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教育、监督、考察、评议和改造。公安机关在执行管制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告知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活动范围、地域和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并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管制期限,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等。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应把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列为重点人口依法进行管理,防止漏管失控。在监管工作中,要依靠群众对罪犯逐个建立监督考察小组,依法对罪犯进行经常性的认罪伏法教育和监督考察。定期组织群众对被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评议。对于出现迁居、死亡等变动情况,应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机关。应当减刑的,由公安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由受理减刑建议书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裁定。如果在管制期间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其余罪,应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根据上述规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处于管制期间的人就更应该注意自己的行为,积极遵守各项规定,做到好的表现,不要再做出一些不好的行为了。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我们天津信凯律师事务所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天津信凯律师事务所法律门户第一站,免费为当事人和律师搭建在线沟通平台。是咱老百姓找律师法律咨询、打官司的最佳选择。您可以通过天津信凯律师事务所免费找本地律师委托案件、咨询法律难题、查阅法律法规及日常法律常识等。天津信凯律师事务所汇集全国知名律师专职律师在线援助,有法律问题就上天津信凯律师事务所咨询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