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管制是附加刑吗
日期:2021-10-11 浏览次数:65>>
想必大家平时应当经常听见管制。但是大家对于管制的了解应该不是很深吧,想必您对于管制还有着许多的疑惑。今天,天津信凯律师事务所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管制是附加刑吗的资料,希望能够解决您的疑惑,对您有所帮助。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管制是附加刑吗
由于法律规定的附加刑中并不包括管制,因此管制不属于附加刑。
二、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
三、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主刑分为以下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1.管制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最轻的主刑,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在同犯罪的长期斗争中证明,管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较轻,应当判刑,而又不必关押的犯罪分子,适用管制,放在群众中监督改造,可以少捕人,减轻国家负担。
2.拘役
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短期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它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主刑,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由于拘役把管制与有期徒刑从刑期上衔接起来,从而给人民法院处理那些罪行较轻、需要关押,但又不宜剥夺较长时间人身自由的犯罪分子,提供了适当的刑种。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刑罚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刑罚方法。在本法分则中,凡规定有法定刑条文的,都规定了有期徒刑。由于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大,适用面宽,机动性大,既可以适用于较重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较轻的犯罪,因而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这一刑罚方法的比适用其他刑种的都多。
有期徒刑与拘役虽然同属于剥夺自由刑,但两者是有区别的:(1)在适用对象上,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罪犯,又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拘役则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2)在执行场所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执行机关就近执行。(3)在刑期及其幅度上,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遇有法定场合,可以延长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与拘役相比,有期徒刑的刑期长、起点高、幅度大,拘役的刑期短、起点低、幅度小。(4)在待遇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凡有劳动能力的一律实行无偿的强制生产劳动,也不享有每月可以回家休假的待遇;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劳动报酬。(5)在法律后果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刑罚执行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同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有了无期徒刑,可以减少对死刑的适用。对于那些不必判处死刑,但判处有期徒刑又较轻的罪犯,适用于判处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也是徒刑的一种。它与有期徒刑都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但两者又有重大区别:无期徒刑是对终身自由的剥夺,有期徒刑则是剥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无期徒刑是重刑,适用范围比有期徒刑窄,只适用于严重的犯罪。
5.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即死缓。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不是独立的刑种。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管制是我国五大主刑之一,不是附加刑。希望能够解决您的问题,能对您带来帮助。若是您还有什么疑惑或是关于法律的其他问题,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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