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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产假、陪产假国家规定2016

日期:2021-09-08 浏览次数:56

  2016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全面二孩政策,随着政策的开放,产假和陪产假也随之调整。那么天津市产假是多少天?男性的陪产假是多少天?下文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天津市产假、陪产假国家规定2016

  根据2016年1月14日新修订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和陪产假

  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二胎政策

  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适用对本市居民的生育规定。